愛民區扶貧開發資金和項目使用管理實施細則

日期: 2021-03-21 10:14 來源: 訪問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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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加強新時期精準扶貧精準脫貧三年攻堅財政資金監督管理,根據《牡丹江市關于脫貧攻堅三年行動方案》、《黑龍江省關于完善縣級脫貧攻堅項目庫建設的實施方案》等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所稱精準扶貧開發資金(以下簡稱扶貧開發資金),是指我區各級籌集用于直接促進扶貧開發幫扶對象(有勞動能力的建檔立卡貧困人口)增收、教育和醫療保障的扶貧開發資金。一是省財政安排下達的扶貧開發資金;二是對口幫扶單位安排撥付的扶貧開發資金;三是市級財政籌集安排的扶貧開發資金;四是按規定整合用于扶貧開發的其他資金等。其中,教育、基本醫療保障等方面的資金分配、撥付和管理按現行規定執行。

本實施細則不適用于行業內籌集或者社會捐贈的用于貧困村改善村居環境、加強公共基礎設施建設的資金。

第三條扶貧開發資金按以下原則加強籌集和使用管理:

一是多方籌資,限期到位。除省、市和對口幫扶單位安排的補助資金外、市財政按規定應承擔的扶貧開發資金列入預算,確保足額安排,確保及時撥付到位。在各級財政投入的基礎上,充分發揮幫扶單位、幫扶責任人的積極性,多渠道籌措資金,加大投入,更好地完成扶貧脫貧任務。

二是壓實責任,區級統籌。各級扶貧開發資金按建檔立卡貧困人口數分配下達,由貧困人口所在鎮按經批準的精準扶貧規劃統籌安排使用,并保證使用績效。

三是精準使用,嚴格監管。扶貧開發資金必須專項用于促進建檔立卡貧困人口增加收入相關項目,確保項目精準、資金精準、措施精準。各村委會應建立健全從資金籌集使用到監督考核全過程監管機制,確保扶貧開發資金安全、規范、有效。

四是強化考核,嚴格問責。以績效為導向,對扶貧開發資金籌集使用和支出績效等情況進行考核評價,考核評價情況納入扶貧開發工作成效考核范圍。扶貧開發資金要遵循“專款專用、重點使用”的原則。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借用或改變用途(項目)使用。建立嚴格的扶貧開發資金違規使用責任追究制度。

第四條資金分配。扶貧開發資金按建檔立卡貧困人口數分配,由鎮政府統籌安排到村,資金的使用項目經區、鎮審批后撥付到村。

第五條資金用途。

(一)扶貧開發資金按要求專項用于直接促進扶貧開發幫扶對象增收的項目。主要包括:1.支持扶貧開發幫扶對象發展生產。包括支持扶貧對象發展種植業、養殖業、農產品加工業、手工業、鄉村旅游業、電子商務和物流配送服務等。這項資金以區鎮統籌管理,根據幫扶對象發展生產需求和幫扶項目需要,2.支持扶貧對象提高技能和資助貧困子女上學讀書。農民適用技術培訓和科技扶貧培訓,根據貧困勞動力培訓要求,安排適當扶貧資金進行培訓。3.為扶貧對象提供金融支持。

(二)扶貧開發資金不得用于:

1.行政事業單位基本支出。指行政事業單位為保障其機構正常運轉、完成日常工作任務的支出,內容包括人員經費和日常公用經費兩部分,包括市、鎮街駐村工作組員在基層開展扶貧期間發生的人員經費、日常公用經費等基本支出。

2.各項獎金、津貼和福利補助。包括扶貧單位鎮、村干部規定的合法合規工資薪酬,以及其他一切以人員為對象的現金和實物福利發放行為。

3修繕樓、堂、館、所以及建造職工住宅。指辦公樓、會議樓、招待所、展覽館、紀念館、俱樂部、療養院、有較高級裝飾的干部宿舍以及各種中心為名的此類項目。

4.彌補預算支出缺口和償還債務。指平衡鎮街財政預算收支缺口及債務償還。

5.大中型基本設施建設項目。指財政、國有企業或集體投入相關大中型基本設施建設項目的輔助資金。大中型基本設施建設項目按發改委有關大中型基本設施建設項目的標準劃分。

6.交通工具及通訊設備。指各類單位、各類組織及個人的交通工具及通訊設備支出。

7.政府基礎設施建設。指政府所在地基礎設施建設,防止通過扶貧開發資金再分配的形式變相更變扶貧開發資金用途。

8.企業擔保金。指國有企業、集體企業、合作社等各類經濟實體組織的履約保證金、風險擔保金以及抵押、質押、擔保等行為。

9.虛假投資(入股)、虛假分紅、發放借款及平衡預算等。指組織或個人以扶貧開發資金進行投資(入股)、然后偽造入股經營組織凈利潤,通過發放股份分紅侵吞扶貧開發資金投資的行為,以及扶貧開發資金發放借款、平衡預算。

10.其他扶貧到村、到戶范圍以外的任何支出。

第六條項目管理。由鎮村按照脫貧目標制定扶貧規劃,提出扶貧開發資金籌集使用計劃和編制扶貧開發項目。經批準實施且納入項目庫的精準扶貧項目,由區扶貧辦統一管理,鎮村具體組織實施。

(一)規劃編制與審批。

1.編制規劃。根據各村實際情況,在充分征求貧困人口意愿的基礎上,按照資金的使用范圍,編制鎮村精準扶貧規劃,規劃應按三年總體規劃及分年度實施計劃編制。

2.選取項目。各村根據編制的精準扶貧規劃,選取可行性項目,進行指導論證。

3.申報審批。村精準扶貧規劃及扶貧開發項目計劃經公示無異議后上報。發展生產、互助基金、培訓教育助學和微小型公益性生產設施等項目經鎮審批后實施;資產收益項目由鎮政府、區扶貧辦、區財政局審核,報區扶貧開發領導小組審批后實施。

(二)建立項目庫。由愛民區扶貧辦統一建立扶貧開發項目庫,區扶貧辦和鎮政府將經批準的扶貧項目全部納入項目庫管理,由鎮村分年度實施。不入庫項目原則上不予批準實施。

(三)項目實施和監督管理。經批準的項目由鎮村具體實施和監督管理,相對貧困村扶貧開發項目由村委會和駐村幫扶工作組負責具體組織實施。在鎮政府和區扶貧辦、區財政局的監督管理下,通過招標議標等方式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建筑單位施工建設。

第七條資金使用和撥付。扶貧開發資金按“以規劃定項目、以項目定資金、項目安排精準、資金使用精準”的要求安排使用。區成立扶貧項目資金使用管理領導小組,領導小組成員由區主要領導、分管領導、區財政局,農業局、發改局、商務局、經合局、科技局、建設局等部門負責人組成。領導小組負責本轄區扶貧項目資金的申報、審批、公示、實施、監管、驗收、評估等環節的組織協調工作。

(一)資金安排撥付程序:

按照“分級審核、逐級撥付”的原則,扶貧開發財政補助資金根據預算管理級次逐級下撥。區財政局收到省、市財政的扶貧開發資金后,根據區扶貧辦制訂并經區政府批準的資金分配方案,在規定時間內將資金分解撥付到財政專戶。

(二)資金使用審批程序

項目資金使用,由鎮提出申請,經幫扶單位審核同意,區扶貧開發領導小組批準。資產收益項目由區扶貧辦、區財政局審核,報區政府審批后,申報使用補助資金。

各級各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從扶貧開發資金中提取工作經費和項目管理費用,不得以任何形式抵扣或變相抵扣應下撥的扶貧開發資金。

第八條財務管理。嚴格執行財務規章制度和會計核算規定,對扶貧開發資金進行專賬核算、專人管理,保證資金管理規范、安全。區財政局要建立資金撥付臺賬,并分別設置二、三級明細臺賬。同時,會計憑證資料要及時分類存檔,妥善保管備查。涉及政府采購和招投標的,應嚴格按政府采購和招投標程序辦理。扶貧開發資金投入形成的資產,根據項目所屬級次,分別由區、鎮、村有關單位負責使用和管護。

 

 

第九條建立健全日常監管和專項檢查相結合的扶貧開發資金籌集使用監督檢查制度。

(一)區、鎮和貧困人口所在村要實行扶貧開發資金籌集使用管理和項目實施情況公告公示制度。公告公示內容應包括資金來源、資金規模、資金項目及其實施地點、建設內容、實施期限、預期目標、項目實施結果、實施單位及責任人、舉報投訴情況等。

(二)實行扶貧開發資金籌集使用情況統計監測制度。區財政局要建立扶貧開發資金使用臺賬,將本地區扶貧開發資金使用情況匯總報送市扶貧辦、市財政局。

(三)實行扶貧開發資金的籌集使用管理專項檢查制度。區扶貧開發領導小組組織有關部門,不定期開展對本地區扶貧開發資金籌集使用情況專項檢查。

第十條建立健全扶貧開發資金籌集使用全過程績效管理機制。區政府及相關部門要加強扶貧開發資金籌集使用績效目標的事前審核、項目實施的事中績效督查、項目效果的事后評價等工作。

第十一條建立最嚴格的扶貧開發資金違規使用責任追究制度。對扶貧開發資金籌集、分配、使用中違反有關規定的,依法依規從嚴懲處。有違反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各級行政機關、紀檢監察機關、檢察機關對相關部門和單位按職能分工責令改正,并按《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427號)的有關規定追回扶貧資金,給予相應的處罰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屬于黨紀政紀處分條例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從重追究的情形,依照有關規定執行。

(一)違反財政國庫管理規定及有關扶貧資金管理規定,未履行相關審批手續、或手續不健全撥付資金,或無故滯撥資金的。

(二)私下許愿,在分配和發放扶貧資金中優親厚友的。

(三)利用職務之便,打招呼要求或干涉資金分配、發放的。

(四)專款不專用,擅自擴大資金使用范圍、提高或降低發放標準的。

(五)虛報冒領,弄虛作假,騙取、套取扶貧資金的。

(六)擠占、滯留、截留扶貧資金的。

(七)擅自變更扶貧資金的范圍、標準和用途,交叉使用或捆綁發放的。

(八)在分配、發放扶貧資金中,收取下級或服務對象現金、貴重禮品和有價證券的。

(九)利用職務之便謀取個人私利,貪污、挪用、克扣扶貧資金的。

(十)有其他違法、違紀、違規行為的。

第十二條對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影響扶貧工作的,根據情節輕重,由有關部門依照職責權限給予批評教育、責令作出書面檢查、誡勉談話、通報批評或調整崗位、責令辭職、免職、降職等處理。構成違紀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黨紀政紀處分。涉嫌違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在扶貧資金監督檢查中,被檢查的單位和個人提供虛假憑證資料,或者拒絕、阻撓、搪塞、推拖檢查的,應責令其限期糾正。逾期不糾正的,對主管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應及時建議有關部門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第十四條幫扶單位籌措資金、鎮和貧困村自籌資金、社會捐助資金以及其他渠道籌集用于新時期脫貧攻堅的扶貧開發資金監管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五條本實施細則由區政府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本實施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牡丹江市愛民區扶貧開發領導小組辦公室

2021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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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愛民信息管理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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