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黑龍江省人民政府扶貧開發領導小組關于改革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管理機制的實施意見》(黑政扶組字〔2015〕1號),進一步加強財政專項扶貧項目資金管理,充分發揮資金使用效益,下放項目審批權限,規范資金項目管理,強化各級扶貧開發主體責任,創新扶貧開發工作機制,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章 資金分配
第二條 扶貧資金按照“以減貧結果為導向、與扶貧開發工作考核和資金績效評價結果掛鉤、兼顧公平、創新機制、增強資金正向激勵作用”的原則,依據全省年度扶貧開發工作目標、工作安排、減貧任務、上年扶貧工作成效和績效評價結果,采取因素法進行分配。對項目審批權限下放到縣(市、區)的資金,由省財政廳會同省扶貧辦砍塊下達到縣(市、區);對需要省級審批的項目資金,需經省扶貧辦、省財政廳聯合審核,報省政府批準后下達到縣(市、區)。
第三條 省下達的年度減貧任務到縣(市、區)后,各縣(市、區)應立即將減貧任務分解到村、落實到戶、安排到人。要以減貧任務為導向,將資金安排與減貧任務及效果掛鉤,依據貧困村大小、貧困程度、資源條件、工作基礎等主客觀條件,將扶貧資金安排到村、到項目。創新體制機制和投入方式,鼓勵社會力量參與扶貧開發。要結合貧困村實際需求,充分尊重貧困群眾意愿,統籌規劃,科學編制縣級貧困村實施規劃,按照集中投入、分批實施的原則,每年實施一批,到2020年之前完成全部貧困村扶貧開發任務。
第三章 項目建設范圍及內容
第四條 砍塊到縣(市、區)的扶貧資金項目建設要以發展產業為主,兼顧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建設。項目建設內容為:
1、支持扶貧對象發展特色種養業、光伏發電、鄉村旅游業和電商扶貧等特色優勢增收產業,以股份合作等形式參加各類農民專業合作組織,使用先進實用農業生產技術等。
特色優勢增收產業作為重點投向。具體包括:兩牛一豬、羊、禽類、狐貉等養殖,果蔬、食用菌、中藥材、雜糧雜豆、飼草等種植。
2、支持扶貧對象修建小型公益性生產設施、小型農村飲水安全配套設施、村組道路、危房改造、田間道路、易地扶貧搬遷等項目,改善基本生產生活條件。
3、支持扶貧對象家庭勞動力接受職業教育、參加實用技術培訓及穩定轉移就業人員人身保險補助,提高就業和生產能力。
4、支持扶貧對象建立村級發展互助資金和對扶貧貸款實行貼息或擔保等緩解生產性資金短缺困難。
不得用于建設下列項目:
1、修建樓、堂、館、所及貧困農場、林場棚戶改造以外的職工住宅。
2、大中型基本建設項目。
3、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和城市扶貧。
4、已經列入行業部門規劃或行業部門有投資的項目。
以下項目不再列入扶持范圍:
1、由交通部門負責的村外路和即將由交通部門建設的村內路、通屯路。
2、已列入和即將列入水利部門建設計劃和規劃的貧困村安全飲用水和小農水項目,農田基本建設項目。
3、由教育部門負責的校舍更新、維修項目。
4、由組織和文化等部門負責的村委會辦公用房、村民文化活動室、休閑廣場。
5、應由其他部門解決的安裝路燈、柵欄、改廁等公用事業項目。
6、各類工業園區建設項目。
第五條 優化投資和建設標準。
1、投資規模。按照建設一村、脫貧一村的目標,實施貧困村整村推進扶貧戰略,視貧困村具體情況和脫貧項目建設條件有重點地進行投入。同時鼓勵社會、個人資金投入。
2、整合資金。縣級政府要加大整合其他行業部門資金力度,整合資金投入額度原則上不得低于財政專項扶貧資金投入規模。要積極動員和鼓勵貧困村農民出工、出勞、出資參與扶貧開發項目建設。
3、建設標準。扶貧項目建設,有國家標準的執行國家標準,沒有國家標準的執行行業標準,無行業標準的需與行業主管部門協商解決,但須有協商紀要等文件。不得降低建設標準。
第六條 發揮好參與式扶貧的引導作用。要把項目庫或項目清單作為精準扶貧的關鍵抓手,在貧困群眾民主選擇扶貧項目中,充分發揮好項目庫或項目清單的引導作用。
第七條 積極探索扶貧資金購買社會服務的有效形式。凡適合采取市場化方式提供、社會力量能夠承擔的扶貧工作和扶貧項目,如規劃編制、項目評估、項目實施、項目驗收、第三方監督和技能培訓等,均可以采取委托、承包、采購等方式,通過公開、透明、規范的程序交由社會力量承擔。
第四章 項目申報與審批
第八條 審批權限下放到縣(市、區)的項目。要嚴格按照群眾公選、部門審核、政府審批、上報備案、限時辦結等步驟和程序,選擇確定當年實施的扶貧項目。年度扶貧項目計劃應由縣級政府圍繞全省扶貧開發工作安排,以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大會形式,由貧困村群眾自主和民主選擇建設項目,在貧困村公示無異議后,由貧困村遞交項目申請,逐級報鄉(鎮)政府、縣(市、區)扶貧和財政部門審核,再由縣級政府審批。縣級政府應在資金到縣(市、區)后30日內將資金落實到具體項目上,并將加蓋公章的項目計劃及項目實施方案報省扶貧辦和省財政廳備案。
第九條 項目審批權限下放到縣(市、區)的扶貧項目原則上不允許變更。除遇不可抗力等因素外,扶貧項目一旦備案不允許變更,確需變更的,要以縣(市、區)政府名義報送變更原因,并于每年10月底前將變更后項目報省扶貧辦和省財政廳再備案,此次備案為最終備案,不得再變更。
第十條 需要省級審批的資金項目。由縣級政府報省扶貧辦和省財政廳審核,經省政府批準后下達。
第五章 項目實施與管理
第十一條 嚴格執行項目實施前公告公示制度。縣級政府要在本地政府門戶網站或主要媒體公告公示扶貧資金安排、項目建設內容和扶持貧困戶情況。繼續完善和嚴格執行貧困村公告公示制度。公告公示的內容主要包括項目名稱、資金來源、資金規模、實施地點、建設內容、實施期限、預期目標、項目實施結果、實施單位及負責人、監管部門及舉報電話等。
第十二條 嚴格執行項目實施招投標制度。縣(市、區)扶貧部門要嚴格按照國家和省關于工程建設項目招投標范圍和規模標準的規定,對符合條件的單項工程實行招投標。對貧困村投工、投勞項目的招投標方式,由縣級政府自行決定。
第十三條 項目實施前要規范簽訂建設合同。縣(市、區)扶貧部門和項目建設單位要與施工單位簽訂項目建設合同,明確建設地點、內容、標準、時限等。實行項目責任制,指定項目具體責任人,對問題項目進行責任追究。
第十四條 項目實施中要加強質量檢查。縣(市、區)扶貧部門對所負責的建設項目,按照形象進度定期進行質量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第十五條 工程項目要預留質量保證金。工程項目應在扶貧項目總投資中預留10%的質量保證金,項目竣工一年后,無質量問題再予以撥付。出現質量問題,由原建設單位維修,并進行嚴格的質量檢驗。
第十六條 大宗物資要實行政府采購。凡項目實施中需要采購設備、物資、工程或服務的,應按照政府采購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項目實施期限。批復的扶貧項目,要加快實施進度,扶貧項目原則上要在1個年度內實施完畢。
第十八條 項目實施后相關文件要立卷歸檔,建立項目檔案。縣(市、區)扶貧部門要將項目計劃文件、論證報告、項目建設合同、項目工程建設圖紙、工程圖片、影像資料、驗收報告等相關文件歸檔立卷,確保項目實施各環節涉及的預算、招投標、合同、資質、進度、驗收等程序和手續健全規范。
第六章 項目驗收與評估
第十九條 組織驗收。項目建設完成后,縣級政府要組織相關部門或第三方對項目建設內容、建設標準、工程質量進行驗收,審核決算,出具項目驗收報告。驗收不合格的責令限期整改,并達到驗收標準。凡有單項工程驗收并有驗收合格以上驗收單或報告的,不再對該項工程重復組織驗收。
市(地)扶貧部門組織對各縣(市、區)貧困村扶貧開發項目完成情況進行督促、檢查,省級進行抽查。
第二十條 驗收主要內容。
1、查看有關扶貧資金項目管理部門的資金賬戶(賬冊)、項目實施合同等相關文件。
2、逐村逐項檢查完成情況。
3、聽取貧困村干部群眾對扶貧開發工作的評價。
4、省、市對縣(市、區)檢查抽查時還要聽取項目主管部門關于貧困村扶貧開發項目自查結果的情況匯報,審核縣級填報的《黑龍江省貧困村扶貧開發項目驗收表》。
第二十一條 驗收評價。實施扶貧開發項目的貧困村驗收結果,分為優秀、合格、不合格3個檔次。具體標準如下:
優秀:按省下達項目資金全部到位,并實施完成。村級組織功能明顯增強,村屯面貌明顯改觀,村級經濟較快發展,群眾收入增幅達到全縣(市、區)平均水平,貧困人口完成脫貧任務。
合格:按省下達項目資金全部到位,并實施完成。村級組織功能有所增強,村屯面貌有所改變,村級經濟有所發展,群眾收入達到脫貧標準,貧困人口完成脫貧任務。
對驗收不合格的,責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省級相應減少或取消下一年度扶貧資金支持,并由所在縣(市、區)負責安排資金,實施貧困村扶貧開發項目并達到驗收標準。
第二十二條 驗收報告。各級驗收、督察組在逐村驗收工作基礎上,分析匯總情況,總結經驗教訓,完成檢查驗收總結報告。
第七章 資金管理與考核
第二十三條 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實行報賬制管理,分賬核算,資金撥付需按照工程形象進度分期撥付。各縣(市、區)要于每年年底將項目實施完工情況報省備案。如有資金結余,需將結余額度同時報備并按有關規定使用。縣級財政要簡化扶貧資金撥付流程,按照報賬制的要求,及時辦理撥付手續,加快撥付進度。要盤活用好結余結轉資金。
第二十四條 強化縣級監管責任。縣級政府及相關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好扶貧項目,并對資金安全、規范、有效運行承擔主體責任。要按照省里的要求,進一步完善審批流程設計,建立公開的扶貧資金項目審核審批制度,并實行背書制,誰申報誰負責,誰批準誰負責,實行全程監管。縣(市、區)扶貧部門和財政局要密切配合,共同加強對項目資金的監管,扶貧部門負責對扶貧項目申報、實施、驗收的全過程進行跟蹤指導和監督,財政部門負責對扶貧資金的使用和撥付過程進行監督檢查。扶貧部門每年要對扶貧資金項目運行情況進行總結,并于每年年底前,會同財政局將當年扶貧資金使用、項目建設、減貧成效等情況以紙質文件和電子文檔形式報送省扶貧辦、省財政廳。有關單位要配合審計等部門做好審計、檢查和督查工作。
第二十五條 省市扶貧等部門要加強對縣級的指導和監督。要建立扶貧資金項目常態化、規范化、多元化的監督檢查機制。加強對縣級監管,落實職責,追蹤問效,適時組織開展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績效和項目實效的監督,在項目實施過程的事前、事中、事后三個階段實行監督。市(地)扶貧辦組織專項檢查工作組,每年3月份,開展對各縣(市、區)的年度減貧任務分解、資金分配、項目立項民主和審批程序等事前監督檢查。不定期開展年中項目實施進度與質量的督查。11月底前,開展扶貧資金項目計劃執行、扶貧項目實施和驗收情況總結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六條 強化扶貧資金使用績效評價。省、市扶貧和財政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共同組織對各縣(市、區)特別是國家和省貧困縣(市)的項目立項、資金撥付與使用、項目實施管理與監督過程及其減貧效果進行績效考核與評價,并與國家對我省的扶貧資金績效考評有效銜接。對各縣(市、區)的考評完成后,省扶貧辦、省財政廳將考評結果分為優秀、良好、不合格三個等級,報送省扶貧開發領導小組,并在全省范圍內予以通報。績效考評結果將作為扶貧資金分配的重要因素之一,考評等級達到優秀的,將采取以獎代投的形式,給予適當獎勵。對評為不合格的縣(市、區)將通過扣減資金予以懲戒。具體考評辦法和時間安排按照國家和省的年度工作要求執行。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本細則由省扶貧辦、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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