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扶貧資金專項治理實施方案

日期: 2019-10-09 09:44 來源: 訪問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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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在國家扶貧成效考核、新聞媒體暗訪、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績效評價、國家督查巡查、審計檢查和財政專項檢查中發現扶貧資金項目使用管理不規范,扶貧資產長時間閑置、扶貧項目作用發揮不明顯、騙取套取扶貧資金等違規違紀違法現象不斷發生,屢禁不止,暴露出各地各部門在扶貧資金投入、使用、管理、監管等環節責任落實不到位、政策落實不到位和工作落實不到位。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在打好精準脫貧攻堅戰座談會上“要強化監管,做到陽光扶貧、廉潔扶貧”的重要講話精神,堅決解決扶貧資金使用管理存在的突出問題,確保扶貧資金安全高效運行。按照省扶貧開發領導小組第 2 次會議要求,決定在全省開展扶貧資金專項治理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總體要求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堅持精準扶貧精準脫貧基本方略,堅持省負總責、市縣抓落實的工作機制,堅持問題導向,堅持標本兼治,堅持較真碰硬,切實做到扶貧資金使用精準,項目安排精準,不斷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和效率,實現公開、公正、公平和陽光操作,確保如期實現脫貧攻堅任務目標。



二、主要任務



(一)治理范圍。2012-2017 年度使用中央和省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含扶貧發展資金、以工代賑資金、少數民族發展資金和國有貧困林場資金)、中央專項彩票公益金和貧困縣統籌整合財政涉農資金的縣(市、區)、林場。



(二)治理內容。對照 2017 年中央扶貧成效考核及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績效評價指出的問題,近年國家和省對國家重大政策措施落實、中央和省本級預算執行及其他財政收支審計結果,以及省級開展扶貧資金專項檢查發現問題,對標對表,舉一反三,全面開展問題整改和治理工作。對 2012-2017 年上述資金使用和扶貧項目實施,逐一進行檢查,做到資金項目檢查全覆蓋。根據專項治理工作需要,可以向以前年度延伸。主要內容為:



1.扶貧資金使用管理制度落實方面 :①未按規定時限及時分配撥付扶貧資金,造成滯撥、閑置、結轉;②未按規定時限報備扶貧項目;③未按規定對扶貧資金項目進行公告公示;④未按規定在政策范圍內使用整合資金,或擅自擴大資金整合范圍;⑤扶貧資金使用未與建檔立卡結果相銜接,未與脫貧成效相掛鉤;⑥資金使用不符合相關資金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不精準、超范圍;⑦未按要求執行國庫管理、政府采購、招投標等有關規定;⑧未按國家和省里有關管理辦法制定相應實施細則;⑨未對資金使用效果及時進行績效評價;⑩扶貧資金未重點向產業扶貧傾斜。



2.扶貧資金安全使用方面 :①違規私立賬戶,私存亂用扶貧資金;②未按規定及時審核辦理資金報賬撥付業務,影響扶貧資金撥付進度;③對項目實施單位提供的報賬資料完整性、真實性和合規性審核把關不嚴,造成扶貧資金損失;④虛列支出、虛報項目、弄虛作假,套取、騙取扶貧資金;⑤侵占、擠占、挪用、截留扶貧資金;⑥其他違規使用扶貧資金等情況。



3.扶貧項目建設管理方面 :①未按規定建設扶貧項目庫或入庫項目質量不高;②申報的扶貧項目論證不充分,基礎工作不扎實,造成項目無法實施;③未按規定程序調整扶貧項目和變更項目建設內容;④未按政府采購和招投標有關規定實施政府采購和招投標;⑤項目實施過程中,不按行業規范操作,不執行項目建設定額標準,造成浪費;⑥項目實施進度緩慢;⑦未及時進行工程竣工驗收或驗收手續不完備;⑧扶貧項目閑置;⑨其他與扶貧項目建設相關問題的情況。



4.扶貧項目效益方面 :①扶貧項目未與貧困戶建立利益聯結機制;②已建成扶貧項目未發揮效益;③扶貧資產被“合作社”和大戶占用,沒有繳納租賃費用;④扶貧資產出租價格偏低,貧困戶未受益等情況。



(三)方法步驟。



1.縣級問題整改(6月15日前)。各縣(市、區)要對照《黑龍江省 2017 年國家扶貧開發工作成效考核問題整改臺賬》通報的扶貧資金使用管理存在不足、扶貧領域違紀違規案件典型突出等問題及以往審計和專項檢查中責任追究到位。各地要形成問題整改報告,于6月15日前以縣扶貧開發領導小組文件報省扶貧開發領導小組辦公室。



2.縣級自查自糾(9月30日前)。各縣(市、區)要根據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和貧困縣統籌整合使用財政涉農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組織專業部門、專門隊伍對2012-2017年安排的扶貧資金項目,逐項逐筆開展自查,每項資金、每個項目都要有檢查結果,按年度填報《扶貧資金項目管理臺賬》由檢查組簽字背書。對發現的問題及時整改,明確整改時限,落實整改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對未經批準擅自變更并已建成的項目,由縣(市、區)政府對項目進行評估,做出專項審計,提出最終處理意見。同時,對套取騙取、侵占扶貧資金、項目質量問題造成損失浪費、項目閑置和沒有發揮帶貧作用等違紀違規違法問題的,要追究相關單位和責任人的責任。



3.市級檢查(9月30日前)。各市(地)要組織專業力量,采取審計或聘請第三方等方式對所屬縣(市、區)開展專項檢查,抽查縣不低于所屬貧困縣數量的50%,非貧困縣(市、區)數量的30%,對發現的問題要下達整改通知書,明確整改時限,跟蹤整改結果,確保按照時間節點保質保量完成專項治理工作。各市(地)、縣(市、區)要按時完成縣級自查自糾和市級檢查工作,務于10月15日前,將專項治理報告(包括治理工作開展情況、發現問題分類、整改情況、責任人處理、完善政策措施等,附《扶貧資金項目管理臺賬》)以市、縣扶貧開發領導小存在的問題,逐個問題進行核查,落實整改責任和措施,確保責任落靠、措施可行、整改到位,組文件,經主要領導簽字后,報省扶貧開發領導小組,抄送省財政廳、省審計廳、省扶貧辦。



4.省級抽查(10月31日前)。省級組織相關部門或聘請第三方,對各縣(市、區)進行隨機抽查,抽查縣數量貧困縣按不低于20%的比例確定,非貧困縣按不低于10%的比例確定。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堅持省負總責市縣抓落實的工作機制,強化五級書記抓扶貧和黨政一把手負總責的責任體系,落實落靠脫貧攻堅責任。各地要強化責任意識,與扶貧領域作風專項整治工作結合起來,要統一安排部署,落實好責任分工,明確責任部門,切實擔負起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使用、管理和監管責任,主要領導要親自抓、負總責,牢牢把責任扛在肩上,較真碰硬,切實負起對扶貧領域腐敗和作風問題敢抓敢管敢查處的責任。省市要對扶貧項目實施、資金使用和管理進行督促、檢查和監督,對政策措施執行有偏差、落實不到位和存在的問題,及時糾偏和督促整改。縣級是扶貧資金項目使用管理主體,縣委書記、縣長是脫貧攻堅一線“總指揮”,對扶貧資金項目使用管理和績效等負總責。



(二)完善管理制度。各市、縣要根據檢查發現的問題深入分析原因,舉一反三,汲取經驗和教訓,不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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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愛民信息管理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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