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全市食品小經營的經營行為,加強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黑龍江省食品安全條例》、《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操作規范》等法律法規及《黑龍江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食品小經營核準實行告知承諾制實施方案》,結合我市實際,修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牡丹江市行政區域內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食品小經營核準申請的審查。
第三條 牡丹江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全市食品小經營的核準標準制定、督查、指導等工作。
縣(區)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食品小經營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具備條件的基層市場監督管理所,可接受上級機關委托,承擔食品小經營核準證的核準、發放和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食品小經營一般規定
第四條 從事食品小經營的經營者應當依法取得《黑龍江省食品小經營核準證》。
第五條 縣(區)級市場監管部門按照經營類別、食品小經營項目,并根據風險高低對食品小經營申請實行告知承諾制或分類審查,審查包括對申請材料的形式審查和經營場所的現場核查。
第六條 食品小經營的經營類別為:小超市(小食雜店)、小餐飲(小餐館、小吃店、小飲品店)、校外托管機構、現場制售。存在多個經營類別的,可據實逐一填寫,從事網絡經營的要在其經營類別后以括弧標注。
第七條 食品小經營核準經營項目為: 預包裝食品銷售(含或不含冷藏冷凍食品);散裝食品銷售(含或不含冷藏冷凍食品);特殊食品銷售(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乳粉、其他嬰幼兒配方食品);其他類食品銷售(與食品經營許可中其他類食品銷售定義一致);熱食制售;冷食制售;生食制售;糕點類制售(含或不含裱花蛋糕);自制飲品制售(含或不含鮮榨果蔬汁);其他類食品制售(與食品經營許可中其他類食品制售定義一致)。
第八條 納入告知承諾制范圍的經營項目主體業態為小超市的預包裝食品銷售、散裝食品銷售;主體業態為小餐飲的熱食類食品制售、糕點類食品制售(不含裱花蛋糕)、自制飲品制售(不含自釀酒)。特殊食品銷售(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乳粉、其他嬰幼兒配方食品)暫不適用告知承諾制;經營冷食類食品制售、生食類食品制售、裱花蛋糕、自釀酒等高風險食品或從事網絡經營的食品小經營暫不適用告知承諾制;主體業態為校外托管機構和現場制售的,暫不實行告知承諾制。
第九條 申請食品小經營核準證的,應當向縣(區)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縣(區)級市場管理部門應當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對申請的經營項目納入告知承諾制范圍的經營場所不須現場核查,行政審批機關經形式審查合格的,直接發放《黑龍江省食品小經營核準證》;對申請的經營項目未納入告知承諾制范圍的經營場所須進行現場核查,對符合條件的,予以核準并發放《黑龍江省食品小經營核準證》,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核準并書面說明理由。
對實行告知承諾制并已取得《黑龍江省食品小經營核準證》的經營者,核準發證部門在2個月內對申請人的承諾內容是否屬實進行檢查,發現申請人實際情況與承諾內容不符的,核準發證部門應當要求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依法撤銷行政許可決定,并在官方網站上公示;發現申請人有違法行為的,應依法查處。對被撤銷核準證書的食品經營者,不再適用告知承諾核準方式。
食品小經營核準證有效期為三年。
第十條 申請食品小經營核準證需要提供下列材料:
(一)《食品小經營核準證》申請書;
(二)食品小經營核準申請承諾書(符合本辦法第八條告知承諾制范圍的經營項目者提交);
(三)食品小經營核準承諾自查表(符合本辦法第八條告知承諾制范圍的經營項目者提交);
(四)營業執照復印件;
(五)與食品經營相適應的主要設備設施布局、操作流程;
(六)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七)申請人委托他人辦理食品小經營核準證的,代理人應當提交授權委托書及代理人的身份證明復印件;
(八)其他規定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一條 《黑龍江省食品小經營核準證》的申請與受理、審查與決定、變更與延續、核準證管理按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第17號令)和黑龍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對食品小經營核準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食品小經營核準告知承諾制適用于核準證新辦、延續、變更事項。
第十二條 從事食品小經營的經營者應當遵守《黑龍江省食品安全條例》第二十五條至第四十六條的規定。
第十三條 申請食品小經營核準證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與銷售和制售經營品種、數量相適應的經營場所,食品經營區與生活區分離,經營地周邊環境應整潔、衛生,無有害氣體、煙塵、粉塵、放射性物質及其他擴散性污染源;并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直線距離不小于25米;
(二)具有與銷售、制售經營品種、數量相適應的設施設備,有相應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洗滌以及處理廢水、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設備或者設施;
(三)具有合理的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防止待銷售、制售食品與直接入口食品、原料與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觸有毒物、不潔物;
(四)具有與銷售、制售經營相適應的保障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和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第十四條 食品小經營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食品經營、貯存場所環境整潔;
(二)餐具、飲具、食品容器、工具和設備應當安全、無害,保持清潔;
(三)配備符合食品貯存溫度要求的設備設施;
(四)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相關產品和食品添加劑符合國家規定和食品安全標準;
(五)食品加工銷售人員應當保持個人衛生,穿戴整潔的工作服、帽、手套和口罩等;
(六)用水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標準;
(七)法律、法規和國家強制性標準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五條 食品小經營者應按照經營類別建立相應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一)食品、食品原料及食品相關產品采購查驗管理制度;
(二)人員健康管理制度;
(三)食品添加劑使用和公示管理制度;
(四)食品安全自查制度。
第十六條 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從業人員應當:
(一)在上崗前取得相關部門核發的健康證明;
(二)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健康檢查,必要時進行臨時健康檢查;
(三)患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有礙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員,不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四)有發熱、腹瀉、皮膚傷口或感染、咽部炎癥等有可能影響食品安全的病癥的人員,應立即離開工作崗位,待查明原因并將可能影響食品安全的病癥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崗;
(五)應當保持良好的個人衛生,制作、銷售食品時應當保持雙手潔凈衛生不佩戴首飾,穿戴清潔的工作服、發帽與口罩;銷售無包裝的直接入口食品時,應當使用無毒、清潔的售貨工具。
第三章 食品小經營特殊規定
第一節 食品小超市
第十七條 食品小超市(小食雜店、有形市場商場內食品銷售柜臺攤床)經營場所的使用面積限定在30㎡以下。
第十八條 食品小超市經營者在經營場所內從事現場制售應符合本章第二節的規定。
第十九條 食品小超市從事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和嬰幼兒配方食品銷售應具備《黑龍江省食品經營許可審查細則》規定的相應條件。
第二節 食品現場制售
第二十條 在商場、超市、有形市場外有固定經營門店、且使用面積超過30㎡的現場制售,按《黑龍江省食品經營許可審查細則》中餐飲類有關規定核發《食品經營許可證》,主體業態為食品銷售經營者;30㎡以下的,按本辦法核準發證。
商場、超市主辦方自營現場制售的,可按本辦法審核通過后,在《食品經營許可證》經營項目中增加現場制售項目。
在商場、超市、有形市場內租賃場地從事現場制售的,按本辦法核發《黑龍江省食品小經營核準證》。
第二十一條 食品現場制售經營者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具有與食品品種、數量、設施設備相適應的制作和銷售場所,食品現場制售經營場所使用面積不小于5㎡;
(二)食品處理區隔斷應采用無毒、無異味、不透水、平滑不易積垢的淺色材料設置;
(三)經營場所墻面、地面、頂棚應采用無毒、無異味、不透水、不易積垢的材料鋪設,且應平整、無裂縫;
(四)經營場所設有清洗消毒設施設備,清洗設備不少于2個;
(五)現場制售區域與消費區域應有效隔斷,制售區域內應設置有使用面積大于等于2㎡的制作專間或專用操作臺;
(六)提供現場制售經營場所的主辦方,場地、設施、設備應當符合本辦法第十三條的規定;
(七)現場制售食品原料、配料及食品添加劑使用情況公示板;
(八)符合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標準等規定的條件;
第三節 食品小餐飲
第二十二條 小餐飲(小餐館、小吃店、小飲品店)是指經營場所使用面積限定在60㎡以下的餐飲服務單位。
第二十三條 食品制售活動宜將關鍵部位和重要環節通過明廚亮灶方式進行展示。
第二十四條 食品處理區應當按照相關要求合理布局,并能防止食品在存放、操作中產生交叉污染。各場所均應設置在室內。
第二十五條 食品處理區內應當設置洗手設施,食品處理區應當設存放廢棄物或垃圾的帶蓋容器。
第二十六條 食品處理區地面應當無毒、無異味、易于清洗、防滑,有給排水系統。排水溝出口有防鼠設施。地漏帶水封。 墻壁應當采用無毒、無異味、不易積垢、易清洗的淺色材料制成。粗加工場所有1.5米以上墻裙。切配、餐用具清洗消毒和烹調等場所應墻裙到頂。門、窗應當采用易清洗、不吸水的材料制作,并能有效通風、防塵、防蠅、防鼠和防蟲。 屋頂應當采用無毒、無異味、不吸水、表面光潔、耐腐蝕、耐溫的材料涂覆或裝修。食品暴露場所屋頂若為不平整的結構或有管道通過,加設平整、易于清潔的吊頂(吊頂間縫隙應嚴密封閉)。
第二十七條 食品處理區內的粗加工操作場所應當根據加工品種和規模設置食品原料清洗水池或其它清洗容器,材質應選擇符合食品安全規定要求的產品,并標識清楚,保障動物性食品、植物性食品、水產品三類食品原料能分開清洗。水池或其它容器的數量或(及)容量與加工食品的數量、品種相適應。各類水池或其它清洗容器應明顯標識標明其用途。原料清洗水池原則上不少于一個。
第二十八條 烹調場所應當配置排風。烹調場所采用機械排風。排氣孔裝有網眼孔徑小于6毫米的金屬格柵網罩。
第二十九條 配備能正常運轉的清洗、消毒、保潔設備設施。餐用具清洗消毒水池應當專用,與其它水池分開,不(防止)交叉污染。專供存放消毒后餐用具的保潔設施,應當標記明顯,結構相對密閉并易于清潔。采用熱力消毒的,至少設1個固定專用餐飲具清洗水池和1個專用水盆(桶),并標識清楚,不得混用;采用化學消毒的,至少設置1個固定專用餐飲具清洗水池、2個專用清洗水盆(桶),并分別按清洗、消毒、沖洗等功用標識清楚,不得混用。提倡使用熱力消毒等物理消毒方式。
第三十條 用于盛放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容器和使用的工具、用具,應當有明顯的區分標識,存放區域分開設置。
第三十一條 食品和非食品(不會導致食品污染的食品容器、包裝材料、工具等物品除外)應當分開設置。冷藏、冷凍柜數量和結構應當能使原料、半成品和成品分開存放,有明顯區分標識。
第三十二條 安裝在暴露食品正上方的照明設施使用防護罩。
第三十三條 使用食品添加劑的經營者要設置食品添加劑帶鎖專柜或專門的存放容器和必要的計量器具。
第三十四條 餐飲服務場所內設置廁所的,其出口附近應當設置洗手、消毒設施。食品處理區內不得設置廁所。
第三十五條 申請生食類食品制售、冷食類食品制售、裱花蛋糕類食品制售應在專間內進行,除符合第三章食品小經營一般規定和本節相應規定外,還應當符合本節第三十六條至四十條相應規定。
第三十六條 各類專間要求:
(一)專間內無明溝,地漏帶水封。食品傳遞窗為開閉式,其他窗封閉。專間門采用易清洗、不吸水的堅固材質,能夠自動關閉。專間墻裙鋪設到頂。
(二)專間內設有獨立的空調設施、工具清洗消毒設施、專用冷藏設施和與專間面積相適應的空氣消毒設施。專間內的廢棄物容器蓋子應當為非手動開啟式。
(三)專間入口處應當設置獨立的洗手、消毒、更衣設施。
第三十七條 專用操作場所要求:
(一)場所內無明溝,地漏帶水封。
(二)設工具清洗消毒設施和專用冷藏設施。
(三)應有明顯標識,與其他場所分開。
(四)需要直接接觸成品的用水應加裝凈水設施。
第三十八條 申請現場制售冷食類食品、生食類食品的應當設立相應的制作專間,專間應當符合第三十六條的要求,其面積與經營規模相適應。
申請現榨果蔬汁、果蔬拼盤;備餐(學校含托幼機構食堂、養老機構食堂的備餐在專間內進行);僅加工制作植物性冷食類食品(不含非發酵豆制品);對預包裝食品進行拆封、裝盤、調味等簡單對加工制作后即供應的;調制供消費者直接食用的調味料也可在專用操作區內進行。專用操作場所應當符合第三十七條的要求。
第三十九條 申請現場制作糕點類食品應當設置專用操作場所,專用場所應當符合第三十七條規定。制作裱花類糕點還應當設立單獨的裱花專間,裱花專間應當符合第三十六條的要求。
第四十條 申請自制飲品制作應設專用操作場所,專用操作場所應當符合第三十七的規定。
第四節 校外托管機構
第四十一條 校外托管機構食品經營除符合省條例第七十二條規定和本辦法本章第三節規定以外,還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實行分餐制;
(二)每餐食品應按要求留樣、保存,并有留樣記錄。
第五節 保健食品銷售
第四十二條 從事保健食品銷售的,應按相關規定建立相應制度。
第四十三條 在食品小超市經營場所內申請保健食品銷售的,應當在經營場所劃定專門的區域或柜臺、貨架擺放銷售。并分別在銷售區域、柜臺、貨架顯著位置設立提示牌,提示牌應注明“保健食品銷售專區(或專柜)”字樣,還應在專柜或者專區顯著位置標明“本品不能代替藥物”字樣的,提示牌為綠底白字,字體為黑體,字體大小可根據設立的專柜或專區的空間大小而定。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四條 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單位應當在發生事故兩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縣(區)級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第四十五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實施檢查時,不得妨礙食品生產經營者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配合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監督抽檢等工作。
第四十六條 縣(區)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組織制定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小經營食品安全年度監督管理計劃,確定監督管理的重點、方式和頻次,實施風險分級管理。食品安全年度監督管理計劃應當向社會公布。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主動協調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食品小經營存在的區域性、普遍性食品安全問題開展綜合治理。
第五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含義:
食品小經營,是指有固定經營門店或在商場、超市、有形市場內租賃場地,經營場所和經營規模較小,從業人員較少,經營條件達不到核發許可證條件的,以小超市(小食雜店、有形市場商場內食品銷售柜臺攤床)、小餐飲(小餐館、小吃店、小飲品店)、校外托管機構、現場制售方式經營食品的個體經營者。
校外托管機構,是指受學生監護人委托,在學校外專門為學生提供看護、輔導、餐飲服務等活動的經營者。
現場制售,指具有固定經營場所,通過即時加工制作、商業銷售,向消費者直接提供即食食品或食品半成品,但不提供就餐場所和設施的食品生產經營方式。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由牡丹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于印發之日起實施。
黑公網安備23100402000025號
中國互聯網舉報中心

